中惠创智参与工信部关于公开征求《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规范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有序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避免对各类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惠创智曾参与无线供电厨房系统国家标准的制定。此次受到了工信部的邀请,希望中惠给出专业参考意见,以下是中惠创智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回复。
对《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尊敬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线电能传输家电分委会(SAC/TC46/SC16)针对《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和讨论,现将意见汇总如下(附表1),请无线电管理局审查。
采纳为盼!谢谢!
此致!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线电能传输家电分委会
2021年3月19日
编号 | 条段编号 | 意见内容 | 理由 |
1 | 第二条 本文所称无线充电是指利用磁感应、磁共振以及电容耦合等机理实现电源到负荷的近场电力传输技术,无线充电设备是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 | 建议修改为:第二条 本文所称无线充电设备是指以充电为目的,利用磁感应、磁共振以及电容耦合等机理实现电源到负荷的近场电力传输技术的设备,无线充电设备是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通信设备。 | 无线充电与电力传输不是等同的概念,无线充电是电力传输的一种应用。 |
2 | 第四条 移动和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应当工作在100-148.5kHz、6765-6795kHz、13553-13567kHz 频段,且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 50W | 建议修改为:第四条 移动和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应当工作在18-190kHz、6765-6795kHz、13553-13567kHz 频段,对靠近人体使用的设备,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75W,对工科医设备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3000W。 | 1、 从目前调研的各委员单位的家电产品来看,此频率段无法满足在产/在研产品的需求,并且市场上已经有大量的工作在18-190kHz频段的无线充电设备,相关的技术已经非常成熟。 2、 按照CE和FCC针对无线电源的技术法规(和附件1中的技术要求很类似)对产品所做的认证测试来看,无线电源的主频信号、辐射杂散、电磁干扰、抗阻塞性能都符合附件1的要求。以100-190kHz的12W的Qi无线充电设备来看,几乎所有设备的主频辐射信号都有60dB以上的裕量。 |
3 | 第十三条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产、进口在国内销 售、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应按本规定执行 | 建议修改为:自本规定发布实施之日起三年后,生产、进口在国内销 售、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应按本规定执行 | 委员单位一致反馈过渡期过短,大量产品从硬件设计、生产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的周期需要较长时间来调整。 |